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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0:25:53 GMT -5
能来源的有关段落必须对我们的法律的某些方面带来重大变化。将不再可能支持二元论论点,即条约直接对国家承担义务,但不会为个人带来主观权利,这将取决于上述立法中介。” 通过这种纳入,宪法开始赋予国际条约特殊的、有区别的性质:宪法规范。 鉴于对文本的这种系统性和目的论的解释,由于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和保障的价值观的广泛力量,包括纳入正义和道德价值观的要求,将其自身投射到整个宪法世界,而不需要任何解释。带着疑问的阴影,1988 年的《大宪章》为巴西的民主转型和人权制度化带来了法律框架。 这就是为什么 José Joaquim Gomes Canotilho [4]指出: “宪法的物质合法性不足以‘形成’或‘组成’机构;它需要公共权力行为的实质性基础,因此它必须是这些行为的物质性、指导性和鼓舞性参数。物质基础今天主要由基本权利目录(权利、自由和保障以及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)提供。 第1款的规定确立了一条重要的解释规则,即立即适用规则,有限效力是绝对例外。因此,解释者必须始终从标准中提取其立即适用所需的要素。 实际上,必须始终以最有利于充分和立即适用的方式对其进行解释,同时考虑到最有利于拥有权利的人的规则的普遍性,事实上,条约的主要目标是赋予人们获得尽可能广泛保护的权利。 说明最有利规则盛行的最好例子是必须对 CRFB/88 第 5 条第 LVII 项作出的新解释。 事实证明,《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公约》第 7 条第 7 款规定: “任何人都不会因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债务而被拘留。这一原则并不限制主管司法机关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发出的逮捕令。” 正如法钦部长正确认识到的那样,《美洲公约》包括与赡养义务相关的民事监禁的单一例外。在这种情况下,这是涉及自由和团结(这通常确保个人的人类生存)这两个术语的价值观冲突,团结的价值值得盛行,毫无疑问是最伟大和最受保护的。 所有权利。 反过来,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第11条提到,“任何人不得仅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被监禁”。 在这方面,很明显,允许逮捕不忠保存人的法令(第 5 条第 67 项)的宪法文本本身与国际法规则相冲突,而且与基本原则不相一致。原则本身是神圣的,例如人类尊严原则,这是巴西国家的基础之一(CRFB/88 第 1 条第 III 项)。 因此,巴西遵守上述公约和条约的事实使我们有必要得出这样的结论:如今,在巴西法律中,自《民事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以来,不再可能对不忠的保存人或因债务而进行民事监禁。政治权利禁止因不遵守合同义务而入狱,《圣何塞公约》禁止因债务而入狱,但仅因赡养费义务而入狱。由于押金是由合同义务产生的,并且指的是不具有赡养性质的债务,因此与之相关的监狱不存在的问题仍然很明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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